通知證營業登記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無錫市中級人平易近法院:

  楊振警官、徐寧警官,一審時作為被投訴人訊問筆錄制作者,鑒於其筆錄虛偽,申請人對筆錄的真正的性、符合法規性子疑,一審蔡修緩緩點頭。示證質證亦不切合最高人平易近法院關於行政官司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則第35條,特申請他二審到庭質證。
  此致
  特此申請(二審投訴人)  感謝二審法院 

  申請人:張玲
  2013年10月25日

  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無錫市中級人平易近法院:
  王芳、計珉,一審作為被投訴人的報案人和證人成分(被侵害對象)提供證言,鑒於其證言有瑕疵,申請人曾與他經由過程德律風,內在的事務與一審筆錄有收支。 申請人對此證言的真正的性、符合法規性子疑,一審示證質證亦不切合最高人平易近法院關於行政官司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則第35條,特請二審到庭質證。
  此致
  特此申請(二審投訴人)  感謝二審法院 

  申請人:張玲
  2013年10月25日

  行政官司投訴狀

  投訴人(一審被告):張玲,簡稱:我,女, 1969年3月25日誕生,漢族,、、、、、(郵寄附被告的德律風13770978633)
  被投訴人(一租地址審原告):江陰市公安局 法定代理人:韓平易近 局長
  地址:江陰市澄江中路258號

  案由:法定步伐違法

  哀求事項:
  一、我不平無錫市惠山區人平易近法院一審作出的(2013)惠行初字第0007號行政訊斷,現依法建議投訴,哀求無錫市中級人平易近法院依法撤銷一審訊決並改判。
  二、由被投訴人負擔一審和二審的官司費及其餘所需支出。並公然向我賠罪報歉。

  法學傢說:法乃仁慈公平之術!公平是司法的最高尋求!保護司法公平要承襲步註冊地址伐公理理念,步伐公理是保護司法公平的主要保障!

  事實與理由:
  一、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因由:2007年的一次傢庭膠葛,我報案後被投訴人欺凌我是外來妹,執法不公。無法,上訴到江陰市無錫市民間乞助,由於我是再婚傢庭,基本單薄。前夫在我不了解的情形下打瞭欠款兩張20萬元和15萬元給他父親劉春興。原來他怙恃都無業,怎麼可能?其時我在【江陰東辰公司】做發賣每年有十幾萬的支出,負擔四世同堂年夜傢庭的餬口保障。由於前夫弟弟向咱們告貸裝修衡宇,我建議送一萬給他,不要還瞭。但是前夫強迫我必需借5萬與他弟弟。是以,清晨宵夜醉酒歸傢的前夫拿刀架住我的脖子強迫告貸。我是幾十次報案,但由於我傢與被投訴人城東派出所一墻之隔,年夜傢都熟悉,派出所和稀泥,不予處置。且觀戰助戰,招致矛盾進級。2009年其實忍辱負重的我告狀仳離,本案中所謂的【被侵害人】計珉法官說,我必需提供證據證實傢庭暴力。我數次往被投訴人的城東派出所,要求提供我本來全部報警記實,以及差人照相前夫拿刀子將我脖子劃破的照片和一刀砍在牛奶箱子的照片,我好交給法院,可是營業地址被投訴人欺凌我是外來妹,幾回再三謝絕。無法我於20商業地址13年11月2日在本身傢中喝藥【氯硝西泮】兩瓶多自盡,但是,我命年夜,沒有死。卻精力掉常幾個月。精力掉常期間被被投訴人行政拘留20天。始終手銬、腳鐐、腰拷、鋼灰‘維護’著我走出看管所年夜門之前。

  2007年9月持續三次遭受傢暴,我被嚇唬趕出傢門,為瞭仳離,後來三年我一次又一次跑被投訴人處討要傢暴證據,未果,素來未果。招致我仳離被江陰市人平易近法院計珉法官【設騙局】讓我拋卻數十萬元共有財富的喪失。2010年7月,在我母子顛沛流離,飄流在外34個月後,在江陰市公權利左袒我前夫(錯誤方)的情形下,沒有任何錯誤的我母子被前夫再次勝利訛詐八萬元,作為受益者我母子被掃地出門。恥辱,心傷,苦悶、抑鬱、哀怨、疾苦、悲憤欲盡,無以言表。

  期間,我住在西苑二村一幢,我想開瞭不自盡,向收集求救、乞助。我用實名和手機號碼註冊,在網上公然上訴被投訴人以及江陰市公權利不公平處置我的討薪,遭受的傢暴,仳離,等等。至此,被投訴人從2010年春節開端在我傢樓下佈控,盯梢,圍追切斷,有時辰24小時有時辰守著我住處的樓下,出門就跟蹤。我到郵局往給兒子匯款,兩名年青漢子跟在後邊,買菜也跟蹤。我揪住一個跟蹤者然後打110 報警,25次報警記實,差人不出警。證據【百度】搜:江陰市公安局 我多次報警不出警,網址顯示是第七個【法制在線-江陰市公安局 】。

  由於被投訴人不作為,還不時刻刻危害我,我的安全完整沒有保障,仳離後我就到南京江寧我表弟傢暫居。可是因為2009年2月25日計珉法官秉公枉法的一紙調停書,我分得的斗室子江陰市人平易近法院始終不予履行,形成我間接經濟喪失幾十萬還不止,包含我要求江陰市人平易近法院接納履行到位的營業提成薪水28萬元(王芳法官訊斷在2007年就失效瞭)六年多始終不履行。無法,我繼承在南京傢中上彀發帖將事變經由寫進去,但願天下人平易近、媒體來評判,能惹起下級引導們的關懷、正視,也想獲得江陰市公權利過問,解決問題為盼。可是,我掃興瞭,網上控訴幾多年瞭,始終無人問津。我始終暗暗潮淚,啼血祈禱。

  在2012年下半年的某一天,江陰當局派瞭以被投訴報酬代理一行5人,到南京江寧找我。後咱們約在江寧區岔路口派出所會晤,我往向值班差人要瞭一個辦公室,我劈面向引導們傾公司地址出租訴瞭我遭受被投訴人、江陰法院等對我的不公以及危害,被投訴人都記實上去,也收下瞭我遞交的所有的證據資料。可是,幾個月已往,問題仍是沒有解決,設立公司究其因素仍是官商勾搭、錢權生意業務作怪。無法我在南京一邊做鐘點工,一邊一次又一次跑江蘇省各權利機構上訪。也始終不斷地在網上上訴,發帖。

  2013年3月5日,我被被投訴人圍追切斷在江蘇省泰州市的一個旅店,以我【涉嫌編造可怕信息罪】的犯法嫌疑人強制拘傳到江陰,先關在城東派出所的小黑屋裡,然後轉移到濱江派出所的地下室小黑屋,不給上茅廁,不給飯吃(三天沒有用飯),也不給蘇息,十幾名與辦案有關的閑雜職員圍住我取笑,奚弄,欺侮,恥辱。我掉往人身不受拘束近70個小時後,被投訴人作出瞭【行政處分決議書】拘留我十天。以上這些催人淚下的遭受都是我違法犯法的證據。

  二、一審法院采信證據過錯,采用雙重資格,掩蓋被投訴人,顯掉中立、公正、公平準則。

  一審告狀書我陳說瞭具體的來龍去脈以及原告步伐違法的法例。一審被投訴人則提供系列虛偽證據,我就地逐一駁倒。請二審法官從頭質證,甄別、篩選。

  【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行政官司法】第三十一條 證佔有以下幾種:(一)書證;(二)人證;(四)證物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說;、、、、,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失實,能力作為定案的依據。 請望訊斷書5頁6行本院調取證據:1、澄公(東)立字(2013)2951號【立案決議書】,她眼中的淚水再也抑制不住了,滴落,一滴一滴,一滴一滴,無聲無息地流淌。原告決議對編造、有心傳佈虛偽可怕信息立案偵查;2、2013年3月5日23:33城東派出所平易近警在泰州市公安局、、、對被告所做刑事案件訊問筆錄。被告在、、、、、;3、2013年3月6日12:14江陰市公安局平易近警在江陰市公安局濱江派出所、、、、、、、所做的訊問筆錄,被告以為本院調取,證據1 是偽造,不予承認;證據2、3是本人具名可是並非被告真正的意思表現,是變相刑訊逼供的成果,不予承認,原告(被投訴人)對本院調取證據的真正的性、符合法商業地址規性、聯繫關係性無貳言、、、、。請對比最高人平易近法院【關於行政官司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則】第二十三條 被告或許第三人不克不及自行網絡,但可以或許提供切當線索的,可以申請人平易近法院調取下列證據資料:(一)、、、(二)、、、(三)、、、人平易近法院不得為證實被訴詳細行政行為的符合法規性,調取原告在作出詳細行政行為設立登記時未網絡的證據。該條目足以證實一審法院采信證據過錯,采用雙重資格,掩蓋被投訴人,顯掉中立、公正、公平準則。

  一審訊決書4頁13行被告對原告證據建議如下質證定見:1、真正的性無貳言,但該行政處分決議書是原告將被告從泰州綁至江陰,在地下室小黑屋限定人身不受拘束持續審查兩天兩夜後作出的,分歧法;對質據真正的性不承認,被告隻熟悉楊某,沒有見過承辦人徐某,延伸時光沒有記實清晰從何時開端延伸至3月8號;對質據4真正的性不予承認,徐某重新到尾都沒有介入,隻是在講演書中泛起,講演書是假的;證據7真正的性不承認,該證據是原告後補制作的、、、、、、、,按常理報案應撥打110;、、、,證據10真正的性不承認,徐某沒有鞠問過被告,對質據2、5、6、11-13、16-20、無貳言,對原告提供的法令根據無貳言,可是原告合用法令過錯,被告發帖內“你真的不想告訴你媽媽真相?”在的事務真正的,並未假造事實,且統領地是南京,應由南京警方處置。 原告對被告證據建議如下質證定見:對質據1、2、5無貳言、、、。 請對比【行政官司法】第三十一條 證佔有以下幾種:(一)書證;(四)證物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說;(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失實,能力作為定案的依據。 【行政官司法】司法詮釋 第三十條 下列證據不克不及作為認定被訴詳細行政行為符合法規的依據:(二)原告嚴峻違背法定步伐網絡的其餘證據。第三十一條 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克不及作為工商登記人平易近法院裁判的依據。 【最高人平易近法院關於行政官司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則】第三十五條 證據應該在法庭上出示,並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克不及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被告或許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干行政執法職員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一)對現場筆錄的符合法規性或許真正的性有貳言的;(五)需求出庭作證的其餘情況。 第五十七條 下列證據資料不克不及作為定案根據: (一)嚴峻違背法定註冊地址步伐網絡的證據資料;本案的審理中,兩次閉庭,我未見有一個證人到庭質證;從一審質證情形來望,被投訴人提供的都是書面證據;以是,這也是我蚍蜉撼樹,保持投訴的一個理由。

  望被投訴人系列造假 依據被投訴人【行政官司問難書】第一頁倒數7行,、、、計珉、王芳入行進犯、唾罵後被平易近警勸止。被投訴人造假1(請被投訴人拿出證據什麼時辰有如許的事變?)。 被投訴人造假2。再望第一頁倒數6行2012年的玄月至2013年的2月25每日天期間,張玲又多次在江陰、南京等地,經由過程internet、、、、,真正的的情形是2012年9月我預備到北京,【其時十八大體召開】。我素來沒有往過江公司登記地址陰。江陰是我的傷心腸,瞭無掛念,往江陰幹什麼?住哪裡?再望第一頁倒數3行,以上事實有違法嫌疑人的陳說、、、,被侵害人陳說、、、、。網上發帖是我本身要求解決問題告知被投訴人的。這是被投訴人造假3。2013年3月6日被投訴人將我從城東派出所被轉移到濱江派出所的時辰,我向楊振警官以及陳國華警官乞助,我將本身這麼多年來,作為一個獨身隻身媽媽養育兒子很不不難,法院失效的訊斷勞動人為始終不予履行,但願被投訴人可以或許公平執法,同情我母子不幸,提供平臺匡助咱們,上報下級與江陰市人平易近法院引導、履行局引導,年夜傢幫幫我,接納履行到位我的討薪問題。被投訴人處陳國華警官親口允許瞭我的要求,他說你共同咱們工商登記地址做完全部筆錄,往和引導講一聲,解決討薪問題,然後鳴我歸南京。這期間,素來沒有說過(王芳和計珉)報案的事變。我還允許討薪勝利後將全部網帖所有的刪除。 再望被投訴人造假4【行政官司問難書】第二頁7行,我局接到兩名被侵害人的報案後,經查詢拜訪發明、、、這些所有的是造假!是我本身告知被投訴人,我始終在網上發帖乞助。我哀求被投訴人相助討薪商業地址出租,我還說江陰市公權利不要體面,我就會在網上始終搞上來,討薪勝利為止。等等。請問被投訴人,從3月5日拘傳開端我被關押在被投訴人處三天瞭,兩個所謂的‘被侵害人’是怎樣了解的? 早不報案,晚不報案?再望報案時光吧,可以證實被投訴人在謀害。訊問筆錄報案時光是2013年3月7日19時01分,那天是木曜日,計珉的事業所在在江陰市西石橋法庭(間隔城東派出一切兩個小時開車所需時間),一般常理,既然抉擇報案也應當起首打110,其次是到他本身的戶籍地點地派出所報案,或許是他的事業所在西石橋派出所報案。再望王芳法官的報案時光,筆錄是2013年3月7日19點47分,所在是江陰市公安局法制年夜隊,從筆錄內在的事務反應,王芳法官的陳訴都是量力而行,她也沒有要求被投訴人處分我。她很清晰她的枉法帶給我幾多災害!至今我的討薪還沒有完!一般常理,王芳法官報案也應當先到她戶籍地點地的派出所或許打110報案。2013年3月18日我從看管所進去後,連夜趕歸南京,越日早上7點3分我與王芳和計珉都通德律風,他們都說沒有報案,隻是向法院引導反應瞭這些。再加上一審二次閉庭,王芳和計珉作為證人都沒有到庭作證,是以,我有理由疑心他們的筆錄是我被開釋後提起行政官司,被投訴人補做的資料。 再了解一下狀況被投訴人造假5、依據被投訴人【行政官司問難書】2頁13行2、被告稱該行政處分步伐違法。原告在接到被侵害人報案後,與3月7日20時30分對被告一份傳喚並在法按時間內訊問查證終了。這些所有的是大話–我從2013年的3月5晝註冊公司夜10就被被投訴人異地刑事【傳喚證】拘傳至被投訴人處近70個小時,凌駕法定步伐刻日至2013年3月8日早晨八九點鐘,送至江陰市拘留所公司註冊。被拘傳至處分近70公司登記個小時,我在哪裡?幹瞭什麼,我穿梭瞭嗎?這些都是被投訴人違背法定步伐辦案的鐵證。

  被投訴人行政處分違法的法令根據 針對刑事【傳喚證】澄公(東)傳喚字(2013)293號 【公安機關執法細則】地區統領 刑事案件由犯法地的公安機關統領。犯法地,是指犯法行為產生地。2.假如由犯法嫌疑人棲身地的公安機關統領更為相宜的,可以由犯法嫌疑人棲身地的公安機關統領。3.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統領的刑事案件,由最後受理“花兒,別嚇唬你媽,你怎麼了?什麼不是你自己的未來,愛錯了人,信了錯人,你在說什麼?”的公安機關統領。須商業地址出租要時,可以由重要犯法地的公安機關統領。受理的先後次序依照制作【接收刑事案件掛號表】等受案資料的時光斷定。4.除犯法地、犯法嫌疑人棲身地外,其餘處所公安機關不得對犯法案件立案偵查,級別統領 縣級公安機關賣力偵查產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 【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刑事官司法】第二節 詢問犯法公司登記嫌疑人 第九十二條 對付不需求拘捕、拘留的犯法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法嫌疑人地點市、縣內的指定所在或許到他的住處入行詢問,可是應該出示人平易近查察院或許公安機關的證實文件。傳喚、拘傳連續的時光最長不得凌駕十二小時。不得以持續傳喚、拘傳的情勢變相拘禁犯法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則:傳喚、拘傳連續的時光不得凌駕十二小時;案情精心龐大、復雜,需求采取拘留、拘捕辦法的,傳喚、拘傳連續的時光不得凌駕二十四小時。 【關於公安機關統領刑事案件、、、、、、(一)刑事案件的統領范圍】第二章 管 轄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法地的公安機關統領。假如由犯法嫌疑人棲身地的公安機關統領更為相宜的,可以由犯法嫌疑人棲身地的公安機關統領。、、、、第十六條 針對或許應用盤算機收集施行的犯法,用於施行犯法行為的網站辦事器地點地、收集接進地以及網站設立者或許治理者地點地,被侵害的盤算機信息體系及其治理者地點地,以及犯法經過歷程中犯法分子、被害人運用的盤算機信息體系地點地公安機關可以統領。第二十一條 縣級公安機關賣力偵查產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對比以上法例,可以證實被投訴人對我處分步伐統領違法。

  針對【傳喚證】 澄公(東)傳喚字(2013)3號 【行政處分法】第二十條 行政處分由違法行為產生地的縣級以上處所人平易近當局具備行政處分權的行政機關統領、、、、、、。第二十七條 (四其餘依法從輕或許加重行政處分的。違法行為稍微並實時糾正,沒有形成迫害效果的,不予行政處分。第三十八條(二)違法行為稍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分的,不予行政處分; 【公安機關打點行政案件步伐規則】統領 第九條 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統領。由違法行為人棲身地公安機關統領更為相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棲身地公安機關統領,、、、、移交違法行為人棲身地公安機關統領的行政案件,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在移交前應該實時網絡證據,並共同違法行為人棲身地公安機關開鋪查詢拜訪取證事業。第十條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統領的行政案件,由最後受理的公安機關統領。須要時,可以由重要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統領。
  對比以上法例,可以證實被投訴人對我的處分決議超出瞭統領權范圍。

  針對【行政處分決議書】澄公(東)行罰決字傳喚字(2013)2295號 4個發問:1、請問被投訴人,一審法院,在江蘇省泰州市被投訴人2013年3月5晝夜10點多派來兩輛警車有男有女,七八小我私家將我圍追切斷在旅店房間,強行從異地拘傳我到江陰,我掉往人身不受拘束三天。期商業登記間,被投訴人關押我近70個小時(不克不及睡覺,兩女兩男彪形年夜漢看守)的符合法規根據在哪裡?請提交二審法院,洞燭奸邪。2、請問被投訴人,我至今不了解我的刑事傳喚證的報案受益人是誰?3、問一審法院:步伐違法、刑訊逼供我的情形下取得的筆錄的真正的性、符合法規性在哪裡? 4、以上,大批證據表白我2010年就分開瞭江陰。依據以上法令法例,請問被投訴人商業註冊登記,你什麼時辰最後受理我的違法行為?沒有證據,隨意編造,顛倒黑白,倒置曲直短長,步伐違法。

  三、一審法院認定證據過錯,合用法令條目過錯。

  起首,我謝謝一審法院將被投訴人步伐違法的實情入行瞭細致的羅列。但認定證據過錯,合用法令條目過錯。

  一審【訊斷書】8頁17行開端,至9頁1行到10行,最高人平易近法院關於履行【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行政官司法】若幹問題的詮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則,一、受案范圍 第一條 國民、法人或許其餘組織對具備國傢行政權公司登記地址柄的機關和組織及其事業職員的行政行為不平,依法提告狀訟的,屬於人平易近法院行政官司的受案范圍。國民、法人或許其餘組織對下列行為不平提告狀訟的,不屬於人平易近法院行政官司的受案范圍:(二)公安、國傢安全等機關按照【刑事官司發】的明白受權施行的行為;原告在泰州以“涉嫌編造、有心傳佈虛偽信息可怕罪”將被告傳喚至泰州市海陵區公安局、、、、、,帶至江陰,該傳喚行為是原告依據【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刑事官司法】規則所作所為,不屬於行政審訊的權限范圍,本案不予理涉,被告應經由過註冊公司程其餘道路解決。【治安治理處分工商登記地址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則 對違背治安治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該實時訊問查證,訊問查證的時光不得凌駕八小時;情形復雜,按照本法例定可能合用行政拘留處分的,訊問查證的時光不得凌駕二十四小時。城東派出所依法受理此案後將被告傳喚至濱江派出所接收詢問,辦案平易近警楊某、徐某書面申請,對被告延伸傳喚至24小時,獲得該所辦案部分賣營業登記力人批準,延伸傳喚時光的手續完備、步伐符合法規,並已依法執行通知傢屬任務、、、、、原告作出行政處分步伐符合法規。

  一審庭審當庭質證,被投訴人承認我提交與法院的出自被投訴人處的三份證據,1、刑事【傳喚證】澄公(東)傳喚字(2013)293號一份,2、行政【傳喚證】澄公(東)傳喚字(2013)3號一份,3、【行政處分決議書】澄公(東)行罰決字傳喚字(2013)2295號一份,經庭審,兩邊當庭質證無貳言,具備證據的證實作用。作為證實資料也切合證據的三性,即主觀性、符合法規性、聯繫關係性。庭審中,被投訴人當庭承認從江陰市驅車幾百裡到泰州市的一個旅店將我拘傳至海陵區公安局高教園往派出所作筆錄,然後將我拘傳至江陰市城東派出所關瞭一個夜晚,又將我帶到江陰市濱江派出所接收詢問。證據1刑事【傳喚證】顯示 拘傳我的時光是2013年3月5日,證據2【傳喚證】的時光是2013年3月7日,證據3【行政處分決議書】的每日天期是2013年的3月8日。從拘傳到傳喚再處處罰拘留我十天這中間有近70個小時,我始終被被投訴人限定人身不受拘束。請問一審,被投訴她一定是在做夢吧?人的上述行為切合法定步伐辦案嗎?

  一審訊決書按照【最高人平易近法院關於履行〈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行政商業登記地址官司法〉若幹問題的詮釋】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平易近法院應該訊斷採納被告的官司哀求:(四)其餘應該訊斷採納官司哀求的情況。以此條目採納瞭我的官司哀求。這是一審合用法令條目過錯的表示,同樣該詮釋第三十條 下列證據不克不及作為認定被訴詳細行政行為符合法規的依據:  (二)原告嚴峻違背法定步伐網絡的其餘證據。 第三十一條 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克不及作為人平易近法院裁判的依據。 依據【行政官司法】第五條規則 人平易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詳細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規入行審查。可是,本案中,一審法院並沒有入行符合法規審查,卻攪渾因果,顛倒黑白,顯著司法不公,招致一審法院認定證據過錯,合用法令條目過錯。 【行政官司法】第五十四條 人平易近法院經由審理,依據不同情形,分離作出以下訊斷:(一)詳細行政行為證據確實,合用法令、法例對的,切合法定步伐的,訊斷維持。(二)詳細行政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訊斷撤銷或許部門撤銷,並可以訊斷原告從頭作出詳細行政行為:⒊違背法定步伐的;⒋超出權柄的;⒌濫用權柄的。本案中,被投訴人的處分決議就吻合以上條目3、4、5。固然沒有形成工商登記嚴峻效果(致我殞命),但隨心所欲的行徑要剎車。

  昔人言:冤死不起訴!當今協調社會說:“有難題,找差人” 找差人,我錯瞭!我幾十次瞭!萬般無法的報警!乞助差人行為是開門揖盜!帶給我人生揮之不往的永遙災害!我不應置信中國的法令會掌管合理!不應討薪告狀到法院!不應投訴討薪!不應申請再審討薪!更不應申訴到最高人平易近法院討薪!半年多瞭渺無音訊?!又上訪營業登記討薪!總之,一句話,我討薪討要江陰市人平易近法院王芳法官在2007年就訊斷失效的勞動人為28萬元是不合錯誤的!也由於計珉法官的秉公枉法帶給我的間接經濟喪失數十萬不克不及控訴!我維權就錯瞭!?

  我為瞭藏避被投訴人對我的危害,早已分開江陰多年,恆久餬口上訪在南京,被投訴人對我的訊問筆錄和一審法院的郵寄憑據都能證實。我是外來妹,客籍河的?這一切都是夢嗎?一個噩夢。南,戶口掛在江陰。單就2013年3月、5商業註冊登記月、7月我就被投訴人刑事傳喚、行政拘留三次(我依法提告狀訟維權,江陰市人平易近法院證據不予立案)。圍追公司註冊切斷、雇黑綁架、到我的娘傢河南往查詢拜訪我,封殺我的收集,等等,這些都能證實被投訴人恆久將我危害。是以,,我才藏避被投訴人,逃命到南京。被投訴人始終設定便衣24小時三班監控我,不會不了解從2011冬至的那一天我就真正分開瞭江陰,始終餬口在南京。縱然我有違法犯法行為,也應當由我的違法行為產生地我的棲身地公司地址南京江寧公安局處分我!

  綜上所述,一審訊決采信證據過錯,合用法令條目過錯,應該撤銷或許發還重公司地址出租審。為保護我的符合法規權益,特依【行政官司法】第58條的規則,向貴院提起“我進去看看。”門外疲倦的聲音說道,然後藍玉華就听到了門被推開的“咚咚”聲。投訴,哀求二審法院洞燭奸邪,不要將我推到申訴、上訪、再上訪的境地。感謝!

  此致
  懇請 惠山區人平易近法院 轉呈 無錫市中級人平易近法院

  附:1、本投訴狀一份、正本1份;2、哀求【證人】王芳、計珉、楊振、徐寧二審到庭質證申請書四份;3、暫居證證實一份。

  投訴人:張玲
  201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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